时间:2023-12-20 访问量:1172
各相关认证机构:
当前,部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活动时,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规则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法规、规章,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已经取得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和(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批准范围的认证机构,要对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公告》(2012年第8号)及其附件《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1月5日前提交国家认监委。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的,应当立即暂停开展相应领域的认证活动并进行整改。整改达到条件要求的,经国家认监委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应领域认证活动。
二、认证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符合《关于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公告》及其附件《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各项要求,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或其他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认证从业资格,或满足5年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经历且颁发信息技术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张以上等条件,且具有10名以上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认证机构不得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三、认证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各项要求,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格,以及10名以上经注册的能源管理体系专职审核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认证机构不得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认监委2014年发布的《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电话:朱宁馨 010-82262702
联系邮箱:liuyongyou@samr.gov.cn
国家认监委
2023年12月18日
(内容来源于国家认监委)
上一篇:41张认证证书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