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1 访问量:1519
当事人通过网络为北京某商贸购买了三份无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21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与北京志良高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志良高尚)签订《行业及国家标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收取了北京志良高尚18000元的办证费用通过网络为北京志良高尚购买了三份无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分别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40012021072705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50012021072706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20002021072707S)。该三份认证证书的出证机构为无出具认证证书资质、且未在我国进行工商登记的长城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中心。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结果中查询不到该三份认证证书。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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