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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显示,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企邦邦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公司出具6份虚假认证证书,被处罚款300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市监处罚〔2024〕27号
当事人:湖北企邦邦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桂英
身份证件号码:420************322
2024年1月6日,本局收到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违法线索移送函》(相市监移函字〔2024〕07001号),称当事人受苏州雅瑞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286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28599)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28598)涉嫌是虚假认证证书,当事人涉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2024年1月25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2月25日,主要从事企业认证服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局围绕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通过电话与苏州雅瑞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并达成合作,网络签订了《行业及国家标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助该公司办理上述3份体系认证证书,合同费用为1800元。随后,当事人通过微信与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向其提供了公司名称、证书种类和样式要求后,收到了对方发来的上述3份认证证书电子版。2021年12月3日当天,当事人通过微信将上述3份认证证书发给了苏州雅瑞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和2021年12月8日两次收取了对方微信支付的900元,共计1800元。
当事人主动交代,2022年3月18日,当事人与北京首诚安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并线上达成合作协议,协助其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交易费用6000元。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从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获取了以上3份认证证书电子版并转发给北京首诚安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获得上述6份认证证书期间,仅通过微信向苏州雅瑞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诚安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索要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当事人、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均未安排人员对苏州雅瑞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诚安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认证审核活动或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认证审核资料。当事人未核实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资质,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未发现有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该公司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的机构,其出具的上述6份认证证书为虚假认证证书。
2024年2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罚告〔2024〕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3月12日
(本文有删减)
(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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