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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州莱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已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7-332),颁发日期:2017年6月12日;换发日期:2017年6月13日;有效期至:2029年6月12日。认证业务范围:认证类别(管理体系认证),认证领域: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当事人在新昌县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存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市监处罚﹝2024﹞25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3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罚款金额(万元):5.0 违法行为类型:苏州莱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认可机构对认可活动中违规的行为案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苏州莱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已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7-332),颁发日期:2017年6月12日;换发日期:2017年6月13日;有效期至:2029年6月12日。认证业务范围:认证类别(管理体系认证),认证领域: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当事人在新昌县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存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事认证活动时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又鉴于2023年9月被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经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罚机关: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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