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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被处罚7500元

时间:2024-08-19   访问量:1075


 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被处罚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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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浙交工罚(2024)0318

被处罚单位: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执法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处罚日期:2024-08-15

认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舟山港六横公路大桥二期工程(干岩互通至梅山互通段)检查时发现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设备存在反应不灵敏、检测人员对技术规范理解有偏差。经调查,认定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属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任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tI:http://pay.zi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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