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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计量报告过期认证机构被处罚4.5万元!

时间:2024-09-25   访问量: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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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山市监处罚﹝2024﹞01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8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4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4.5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中球联合国际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安五金锁厂(以下简称:锡安锁厂)于2023年10月9日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由当事人依照国家公开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锡安锁厂进行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合同约定初次认证费用为4000元。2023年10月19日上午,当事人对锡安锁厂进行了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对锡安锁厂进行了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向锡安锁厂签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现查明,当事人在初次认证第二阶段现场审核检查了“监视和测量资源”,现场审核记录:“查见到:‘计量器具台账’,配备有:带表卡尺等计量检测器具。该表中明确了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测试项目及编号;” “查见到:现场查看在用的计量器具等监视测量设备,设备名称标示清晰,计量设备都在使用有效期内”。经查实,锡安锁厂于2023年1月5日编制了《检测设备台账》,无《计量器具台账》。至当事人对申请组织开展认证活动时,台账中列明的数显式电子万能实验机、可程式盐雾试验机、电子秤等设备已超过校准证书所载明的建议复校间隔时间。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未对申请组织的上述校准证书中的存疑部分予以记录并在作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即作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决定并颁发了认证证书。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收取认证费用,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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