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因未及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核及暂停认证证书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4-08-26 访问量:1092
近日,信用中国(四川)公示了对振*检验认证(成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机构因未对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而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罚款1万元。
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成市监处〔2024〕51010824000306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对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而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违法事实:当事人对湖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宁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服务,未按照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监督审核程序"第"5.2.1"款"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的要求实施认证后第一次监督审核,属于超期实施监督审核,且未对认证证书进行暂停或撤销处理;当事人对湖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宁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证书更名并换发认证证书后,没有对原宁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认证证书进行撤销处理,在2023年12月05日撤销前宁乡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3个认证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仍显示"有效"。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新有机产1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08MBOX52257M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00MB16640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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