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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了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他单位认证证书参加项目投标,属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被行政处罚30000元,上缴国库,详情如下:
被处罚单位: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市监处罚〔2024〕395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8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4日,本局收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台市监新移[20241062101号),显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伪造认证体系证书相关问题的违法行为,经查,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台州湾新区浙江省节水型单位创建技术服务招标项目中提供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4322E30152ROM,04324Q30652R1M,04322S40165R0M-0)标明的获证单位是当事人。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核实,该三张证书对应的获证单位是兰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4年7月9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开始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室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水利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经营面积约70平方米,从业人员8名。2024年5月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了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项目编号:TZCCC-[2024]-048KGN;项目名称:台州湾新区浙江省节水型单位创建技术服务(2024),当事人参加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投标项目负责人为孙某某。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上午提交该项目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的8.7投标人资质第135-137页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4324Q30652R1M)、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4322E30152ROM)、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4322S40165ROM-0),上述三个证书显示获证单位为当事人,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核实,该三张证书对应的获证单位是兰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获证单位为当事人的三张证书的原件。当事人自述上述三个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通过微信方式委托第三方个人提供的,现已互相删除微信号,无法与此人取得联系。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获得了**认证(江苏)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1324Q0491RO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1324E0321RO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1324S0318ROS),在此之前当事人未申请获得过相关的认证证书。当事人在未获得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他单位认证证书参加项目投标,属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获得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他单位认证证书参加项目投标,属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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