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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XX华信(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因获证企业推荐客户给认证公司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在审核中也未对相关的公正性威胁进行调查、未及时暂停撤销认证证书,被罚5万,没收违法所得1.52万,合计6.52万。
违法事实:
2023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xxx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见xxx公司持有当事人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同时查见xxx公司存在认证咨询业务,且咨询后将当事人推荐给其部分客户进行认证,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
经查,当事人为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批准书编号:CNCA-A-2015-199),批准范围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1年12月3日、2022年5月27日签订认证合同,对xxx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认证期间,xxx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拓展了认证咨询业务,并于2022年6月8日首次将当事人推荐给其提供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的xxx有限公司,并由当事人对xxx有限公司的管理体系进行了认证。之后,xxx公司还将当事人推荐给其客户xxx有限公司,并对其进行了认证。
根据《GB/T27021.1-201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部分:要求》中“4.2.3认证机构根据其所获得的的符合(或不符合)的客观证据做出决定,且不受其他利益或其他各方的影响,对于获得和保持信任是必不可少的”、“4.2.4对公正性的威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自身利益: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者机构依其自身利益行事。在认证中,财务方面的自身利益是一种对公正性的威胁;c)熟识(或信任):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对另外一人过于熟识或信赖,而不去寻找审核证据。”的规定,当事人为将其推荐给部分客户进行认证业务的xxx公司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已构成了对xxx公司管理体系认证公正性的威胁,至案发,当事人未根据《GB/T27021.1-201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一部分:要求》“5.2.3认证机构应有过程以持续地识别、分析、评估、处置、监视与认证活动引起的利益冲突相关的风险,并将其形成文件,包括认证机构的各种关系引起的冲突。当存在对公正性的威胁时,认证机构应将其如何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小此类威胁形成文件,并予以证实,并将任何残留风险形成文件。所作的证实应包括所有已识别的潜在威胁,无论其产生于认证机构内部还是其他个人、机构或组织的活动。当某种关系对认证机构的公正性构成不可接受的威胁时(如认证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向其申请认证),认证机构不应提供认证。”的要求,
对xxx公司将当事人推荐部分客户开展认证项目后形成的公正性威胁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证明当事人消除或减小公正性威胁、亦或是当构成不可接受的威胁时不再为xxx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情况。
期间,当事人对xxx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实施了监督审核,审核结论为保持证书,审核中也未对相关的公正性威胁进行调查。
综上,当事人未对其认证的xxx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
(内容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