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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本局接到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安市监案移C 2024 J质监001号)。内容为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认证行政监管系统风险预警信息,对部分认证机构在该市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网上监管时发现顶诚世纪认 证(安徽)有限公司在对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时吕忠青、彭元虎两位认证人员未实际到场。根据以上违法事实, 本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4年6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认证过程不符合完整、客观、真实的认证要求,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淜认证程序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 , 顶诚世纪认证( 安徽)有 限公司曾 于 2023 年 9 月23 日通过中 介公司合肥 质证企业管 理有限公 司与河北 凯瑞达泵业有限 公司签订认证合同(合同编号:DCS l -2023-QE S-000494 )。顶诚世纪认证(安徽)有限公司约定为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三标认证服务。
根据顶诚世纪认证(安徽)有限公司提供的审核任务书,顶诚世纪认证(安徽)有限公司任命该公司员工吕忠青为审核小组组长,彭元虎为审核小组组员前往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服务项目审核。上述认证服务项目初次审核地点位于安国市石佛镇 南阳村 南 500 米处的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 公司, 上述认证服务项目初次审核分为第一阶段( 2023 年 10 月 20 日上午至 2023年 10 月 20 日上午 , 共 0.5 天)和第二阶段 ( 2023 年 10 月 21 日上午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下午 , 共 2 天)。
2023 年 10 月 21 日 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 初次审核 第二阶段),吕忠青、彭元虎两位认证人员本应到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审核,但二人在实际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审核结论并通过手机在认证行 政监管系统上传 了 2 张首次会议 和 3 张末次会议照片应付签到。案发后,经顶诚世纪认证(安徽)有限公司、 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辨认,吕忠青、彭元虎两位认证人员均未出现在上述照片内,实际未前往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现场实施审核。
2023 年 10 月 25 日 , 顶诚世纪认证( 安徽)有限公司在减少、遗沥认证程序的情况下向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发放了《IS0 45001 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DC23S0222ROS ) 、 《 IS0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DC23Q0222ROS ) 、《 IS0 14001 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DC23E0222ROS ) 。
另经调查,顶诚世纪认证(安徽)有限公司通过中介公司合肥质证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获取上述认证费用为3600元, 违法所得为3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顶诚世纪认证(安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范仕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陈文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及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二: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安市监案移[ 2024 ] 质监 001 号)及其附件 一份 , 证明了本案来源;
证据三: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截图一份,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认证活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吕忠青、彭元虎在初次认证审核第二阶段未前往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现场 实施审核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与吕忠青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当事人与彭元虎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审核任务书复议件二份,证明了当事人任命该公司员工吕忠青为审核小组组长,彭 元虎为审核小组组员前往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服务项目审核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对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时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与河北凯瑞达泵业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合同( 合同编号:DCSl -2023-QES-000494)、当事人提供的《IS0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 :DC23S0222R OS )、《 IS0 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证书编号:DC23Q0222ROS ) 、《IS0 14001 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 :DC23E0222ROS ) 复印件各 一份 , 证明了当事 人减少、遗沥认证程序出具认证证书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与合肥质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证技术协议一份、合肥质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 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截图打印件一份, 证明 了当 事人巳收取的认证费用为 3600 元, 违法所得为 3600 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 具有关联性 ;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 , 具有合法性 。因此, 可以作为认 定本案的证据。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
2024 年 7 月 24 日,本局依法在合肥 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了《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合高市监罚告 字 [ 2 024 ] 245号), 依法告知 当事 人本局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 项之规定 , 至 2 024 年 8 月 23 日视为送 达。公告送达后, 当事 人在法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 , 按照国家认监委 201 6 年 1 0 月起实施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认证机构进行质量认证的程序应当按照初次认证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报告、作出认证决定、颁发认证证书的流程依次进行,其中初次认证审核需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当事人在初次认证审核第二阶段未前往河北凯瑞达泵业有 限公司现场实施审核,其行为减少、遗沥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4. 3. 3. 5 第二阶段审核应 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 。" 的程序,影响了认证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淜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 的程序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 年版)》 "【371】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业整 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沺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2.具有本条第( 二)、(四 )项情形之一的 , 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 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 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贵令当事人停止 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罚款 95000 元人民币 ;
2. 没收违法所得 3600 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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