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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认证认可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颁布后,2004年一工贸公司企业生产的SL-50水源式热泵空调器应当进行强制性认证而未报请强制性认证,构成违法,被处罚5万,没收违法所得2.43万,合计7.43万。
案件经过:
2004年2月,申请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SL-75水源式空调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04年3月11日,申请人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申请同种产品不同型号的SL-50水源式空调器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200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施工项目中安装的申请人生产的水源式空调器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生产销售的SL-50水源式空调器未标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在检查中,申请人认为其生产的SL-50水源式空调器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被申请人于2004年4月13日请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1日复函明确:申请人生产的SL-50水源式空调器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2004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申请人生产、销售SL-50水源式空调器共108台,售价每台4000元,总价款432000元,成本价3774.79元,违法所得24322.68元。2004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2004年7月1日,申请人在知道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函后,再次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SL-50水源式热泵空调器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2004年9月21日,申请人生产的SL-50水源式空调器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0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行为举行听证。
2004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24322.68元,并罚款10万元。
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不当,并将这一看法与被申请人交流沟通后,被申请人主动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由罚款10万元变更为罚款5万元。之后,申请人遂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内容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