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被行政处罚5.35万元
时间:2024-11-23 访问量:1005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显示江西科佑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被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5.35万元。
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赣市市监稽二处罚〔2024〕12号处罚内容:当事人开展富硒产品认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违法事实:开展富硒产品认证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案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赣市市监认移字(2024)7号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一是2024年8月7日对江西科佑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了解当事人对江西赣州兴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富硒产品认证的相关情况;二是当事人委托人张永洪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经查,(案件事实)2024年6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赣州兴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与当事人签订了富硒产品认证合同,2023年1月3日获得了“滑子菇”富硒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961SE2300002,认证机构:江西科佑质量认证有限公司。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科佑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派审查员张永洪于2023年12月15日对其认证产品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制作了富硒产品认证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时间1天,审查员对其认证产品是否保持认证进行审查。当天审查员对认证产品“滑子菇”进行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审查员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做出了现场检查结论“符合要求,推荐保持认证注册”。2023年12月22日,山东新佳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滑子菇”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23121573,检验类别:认证检验,检验项目硒含量,检测结果0.0112mg/kg,不符合T/GATEA003-2022《富硒农产品硒含量标准》要求,当事人根据富硒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应作出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结论,未对“滑子菇”暂停富硒产品认证证书。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以“滑子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颁发了富硒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费用3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1份,现场笔录1份,认证监督检测事实确认表2张,江西赣州兴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浩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富硒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认证企业进行检查的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3、富硒产品认证技术规范(编号CTFASI/GF0002-2023)复印件1份,富硒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TFASI/FX0002-2022)复印件1份,富硒农产品硒含量标准(T/GATEA003-2022)复印件1份,产品认证合同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报告(Z23121573、Z22120628)复印件2份,富硒产品认证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富硒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活动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张永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整改认证认可协会注册证书复印件2份,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在开展富硒产品认证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时未对认证证书进行暂停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4年10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二罚告〔2024〕12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针对本次事件,我机构立即组织机构技术部和相关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就告知书中指出的两项“违法”问题给予回复,并申请陈述、申辩权。关于“审核员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做出了‘符合要求,推荐保持认证注册’的现场检查结论”的事由。根据认证认可管理程序及制度,检查员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可根据现场给出“符合要求,推荐注册”的结论。关于“滑子菇”含量检测,根据认证标准T/GATEA 003-2022《富硒农产品硒含量标准》要求中“食用菌类”总硒含量为0.15-5.00mg/kg(以干重计)。而我机构抽检的为鲜滑子菇(详见抽样时封样图片证明),实际检测为0.0112mg/kg,滑子菇(鲜菇)含水量为93-95%。本次滑子菇硒含量检测结果折算成以干品计为0.16 -0.224mg/kg,综上所述,我机构对告知书中涉及违法事实不予认可,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开展富硒产品认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十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第三条的规定,经执法稽查局案件讨论会议决定,当事人作为认证机构只对滑子菇(鲜菇)硒含量进行检测,根据T/GATEA 003-2022《富硒农产品硒含量标准》要求中“食用菌类”总硒含量为0.15-5.00 mg/kg(以干重计)方法,应检测滑子菇(鲜菇)的含水量才能计算总硒含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十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第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没款合计535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附件1)右上角显示的缴款码或通过江西财政系统发送的短信告知书中的缴款码,到财政指定的任意一家代理银行(附件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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