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5 访问量:1039
从该行政处罚我们可以看到该机构在审核时存在以下问题:
1、未与技术专家签订相应的合同书,对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认定时存在瑕疵。该问题在很多机构都有可能存在,这也给我们一个警示,要规范对技术专家的管理以及能力评定。
2、受审核方检测设备只有过筛率的设备(即金属筛、电子天平),没有碳酸钙含量检测设备。这也提醒我们,在审核时一定要注意关注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如不具备是否有相应措施来补充该能力。
3、审核时只关注了企业销售合同上的质量指标、对获证企业产品实际执行标准没有认真核实,准确认定产品属于HG/T3249.1-3249.4-2013的4个标准规定的哪一个;在审核期间获证企业因技术要求与前述标准不同,且企业标准还在制定中也未备案。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对受审核方的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关注,同时如果企业产品中的某些参数与相应的标准不一致时,要关注其是否按企业标准执行,是否对企业标准进行了备案。
认证机构名称:中盛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都市监处罚﹝2024﹞258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
处罚内容:调查期间,获证企业已于2024年8月制定了“工业用石灰石粉”QB/T01-2024企业标准并按规定自我声明公开,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核实调查期间已对获证企业进行了补充审核和监督审核后重新颁发了认证范围“工业用石灰石粉”的认证证书,其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之规定,结合2024年10月22日实施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经第2次案件集体讨论,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75.25元。
罚款金额(万元):3.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47525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现查明:获证企业宜昌一达工贸有限公司2023年7月28日至31日期间,与当事人签订《认证合同书》,由当事人依据质量管理体系(QMS):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约定对获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碳酸钙的生产(资质许可除外)及覆盖的总人数15人、初次认证费用4600元;监督审核3000元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当事人与获证企业签订《认证合同书》后,随后又制作《审核方案策划表》,又分别于2023年8月4日和9日制作了一、二阶段审核通知书和审核计划、审核日程安排并告知获证企业。2023年8月9日至10日,当事人安排认证审核员张某(男)和聘请的技术专家向某(女)组成审核组(张某为组长,后从当事人离职;向某为技术专家,未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聘用合同》,未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当事人依据其提供的身份和学历、工作经历信息对向某(女)进行了技术专家能力认定,且也未支付工资),对获证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资料审核,分两个阶段,时间共计1.5天(8月9日0.5天、8月10日1天)。其间,2023年8月9日第一阶段当事人审核组在审核时将审核范围由“碳酸钙的生产(资质许可除外)”变更为“工业用重质碳酸钙的生产(资质许可除外)”、体系覆盖的总人数由15人变更为8人。8月10日第二阶段审核组填写完《现场审核检查表》、中盛认证QMS初审《审核文件包》等认证审核资料。当事人在审核前获证企业就将生产工艺流程文字说明通过微信发给现场认证审核组组长张某,并同时就覆盖人员数作了变更;获证企业自2023年5月试投产以来至今,生产的产品为重质碳酸钙(俗称重钙粉),只有过筛率的设备(即金属筛、电子天平),没有碳酸钙含量检测设备;同时获证企业是按客户要求的标准进行生产。当事人审核时只关注了企业销售合同上的质量指标、对获证企业产品实际执行标准没有认真核实,准确认定产品属于HG/T3249.1-3249.4-2013的4个标准规定的哪一个。在审核期间获证企业因技术要求与前述标准不同,且企业标准还在制定中也未备案。2023年9月12日由当事人的评定小组在《认证复核/决定表》中复核形成“复核结论:■批准认证注册、认证决定人员认证决定意见■同意”后,向获证企业颁发证书号:ZSRZ231292Q2R0S、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1日的中盛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认证审核期间通过沟通确认了产品名称(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参考了重质碳酸钙HG/T3249.1-3249.4-2013的4个标准规定和销售合同确认),主要用于锂电池生产过程的中和,参考前述标准和销售合同(碳酸钙含量不同)审核通过。当事人对获证企业进行初次认证审核时收取的认证费用2500元减扣税款24.75元后的2475.25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经查,获证企业为配合当事人的补充审核及监督审核,2024年8月中旬着手制定了宜昌一达工贸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工业用石灰石粉”的企业标准(标准编号:QB/T01-2024),9月12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qybz.org.cn)上自我声明公开了该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1MB187528XT
上一篇:注意:使用电子签名认证处罚案例
下一篇:4家机构获CNAS认可